荔人社监理字〔2025〕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8-22 16:20:0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荔人社监理字〔2025〕1号
****公司:
地址:荔****工业园区14栋 法定代表人:王正茂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拖欠代启明、陈长茂、杜珍江等30名劳动者工资共****640.93元。我局于2025年5月29****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荔人社监询字〔2025〕2号),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报送相关材料;2025年6月23****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荔人社监令字〔2025〕2号),****公司7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报酬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改正;2025年7月31****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荔人社监令字〔2025〕5号),****公司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启明、陈长茂、杜珍江等30人工资共计****640.93元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改正。截止2025年8月13日,你公司均未按要求执行。我局遂于2025年8月13****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荔人社监罚告字〔2025〕2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荔人社监理告字〔2025〕2号),截止2025年8月21日,你公司均未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涉及代启明、陈长茂、杜珍江等30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拖欠月份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荔人社监询字〔202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荔人社监令字〔202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荔人社监令字〔202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荔人社监罚告字〔2025〕2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荔人社监理告字〔2025〕2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理:****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前支付代启明、陈长茂、杜珍江等3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元玖角叁分(¥****640.93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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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