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征告字﹝2025﹞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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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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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征告字﹝2025﹞第14号

****政府批准,****办公厅2025年9月8日印发,批准征收******办事处****居委会境内1.3163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5〕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先锋岛生态组团(基础设施)二期工****纱厂河-204国道)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办事处****居委会境内,****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范围:北址:****中心线;东址:西址向东约50米;南址:盐兴**边界向北约233米;西址:仓头路西边界。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总面积

张庄街道

0

0

0.0061公顷

(0.0915亩)

0.0061公顷

(0.0915亩)

****居委会

0.0741公顷(1.1115亩)

0

0

0.0741公顷(1.1115亩)

****居委会三组

1.2361公顷(18.5415亩)

0

0

1.2361公顷(18.5415亩)

合计

1.3102公顷(19.653亩)

0

0

1.3163公顷(19.744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I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140516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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