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5****园区鲜食玉米加工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三山区**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政府
地址:****政府
被投诉人2:**中京****公司
地址:****地区**市多来提巴格乡29村世纪大道南路66****商贸第一城11幢4层34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香梨大道南侧大街坊商业街4号楼1层28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单位声明函第28项不锈钢给水泵制造商为****公司,水泵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需要取得对应的强制性认证方可具备生产资质,经查询该制造商未取得对应的认证,不具备生产水泵的资质能力。中标单位声明函第73-77项电线电缆制造商为**万利****公司,电线电缆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需要取得对应的强制性认证方可具备生产资质,经查询该制造商未取得招标文件中对应产品的认证,不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中标结果无效并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惩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所述水泵,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水泵不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所述电线电缆,相关供应商为****,制造商为**万利****公司,经查证**万利****公司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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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1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pdf (66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