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拟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12〕6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呼政发〔2014〕3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12〕61号),建议将第三项修改:
修改前内容:
三、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修改后内容:
三、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增加:从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出台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呼政发〔2014〕35号),建议将第二项修改:
修改前内容:
(二)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后,本人必须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补贴标准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补贴总额除以139。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待遇从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予以停发。
修改后内容:
(二)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后,本人必须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增加:(四)从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出台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政策执行。
修改:(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出台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政策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待遇从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予以停发。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9月27日前,对拟修改内容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地址:180****6677@163.com
(二)联系电话:(0471)****319
(三)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呼和****社会保障局(**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邮编:010010
呼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