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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80846A | 建设单位法人:周** |
| 刘智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湾坞镇**村 |
| 特钢新材料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2-炼钢;铁合金冶炼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20-C3120-炼钢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湾坞镇**村 |
| 经度:119.76493 纬度: 26.781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4-03 |
| 宁环评〔2018〕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80846A001P |
| 2024-12-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68000 |
| 185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80846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0000MA346J5X2D | 验收监测单位:**九五****公司 |
| 913********120220A | 竣工时间:2019-04-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otice/722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90万吨不锈钢钢坯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90万吨不锈钢钢坯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烧结-高炉-炼钢 | 实际建设情况:短流程炼钢 |
| 为推动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取消建设烧结与高炉,改为短流程炼钢,利用废钢与合金为主要原料形成短流程炼钢生产线,产能仍为年产90万吨不锈钢。所有的调整均通过《****特钢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进行相关变动的说明,****环境局备案。对照《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本项目工程调整后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等因素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大气污染防治:1.综合原料场汽车受料槽、转运站应配套除尘设施。2.烧结车间中烧结燃料破碎、烧结机二混烟气、烧结配料、成品筛分、烧结机尾、烧结机头工序中产生的废气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烧结废气应循环使用,减少二嚅英的产生和释放、减少末端尾气治理量;烧结机头烟气应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烧结车间应按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的要求落实相应环保措施。 3.炼铁车间**煤贮运转运站、煤粉制备及干燥系统、喷吹罐卸压、高炉矿焦槽系统、高炉煤气系统、出铁场、热风炉、干渣坑除尘、铸铁机室除尘工序中产生的废气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热风炉应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及低氮燃烧。4.炼钢车间中脱磷炉废气、合金熔炼炉废气、AOD炉废气、LF炉废气、VOD炉废气、连铸中间罐倾翻台废气、铸坯修磨除尘、炼钢车间三次除尘、连铸火焰切割废气、炼渣二次处理粉尘的废气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5.活性石灰生产工序中的原料系统、成品贮运系统应配套建设除尘设施,TPD双膛石灰窑应配套建设除尘、脱硝等设施。6.少量无法利用的富余煤气可经放散塔自动点火燃烧放散,不得无组织放散,并严格控制放散频率,必要时应建设煤气柜储存富余煤气。7.各工序中废气排气简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中要求。8.各工序无组织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物料输 送、贮存应采用密闭措施;原料场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粉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炼铁车间铁沟、渣沟应密闭。 水污染防治:1.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给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分质分流预处理后接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2.全厂应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做好施工记录和工程监理;应按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控点位的布设和日常监测工作。 噪声污染防治: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固废污染防治:你公司应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与处置。厂内废渣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临时堆放场所;水淬渣、炼钢渣等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做好处理处置:除尘灰渣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置计量装置,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除尘灰渣产生数量和去向。 | 实际建设情况:炼钢电炉除尘设施、合金熔化炉除尘设施、AOD炉除尘设施、LF炉除尘设施及炼钢渣处理除尘设施;连铸火焰切割除尘设施、中间罐倾翻台除尘设施。炼钢车间产尘点已按要求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除尘灰有密闭灰仓暂存,采用吸排罐车运输;炼钢车间已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浊环水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及道路清洗废水收集至万方水池,经处理后回用;已建工程已按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建设防渗措施,已按报告书要求设置5个地下水监控井,并开展日常监测。噪声:目前已建工程已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与处置。厂内建设一座钢渣处理车间,球磨渣送青拓环保建材综合再利用,除尘灰送50万吨镍铬合金项目烧结工序作原料使用。本****公司已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应急风险:企业已委托编制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环保局备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根据补充说明论证,****厂址红线内单次最大事故废水产生量为4908m3,初期雨水产生总量为6670m3。****全厂已建设一个10000m3的水池与13000m3的水池,两座水池互联互通并预留不少于5000m3用于收集事故废水,能够满足全厂事故废水与初期污水的收集要求。 |
| 烧结与高炉取消建设,对应的环保设施取消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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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85.13 | 392.97 | 0 | 0 | 85.13 | 85.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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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VOD浊循环水处理系统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 厂内已建一套处理规模为2000t/h的VOD浊循环水处理设施,经“沉淀+过滤”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 |
| 2 | 连铸浊循环水处理系统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 厂内已建设一套处理规模为500t/h的连铸浊环水处理系统。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 |
| 3 | 钢渣废水处理系统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 厂内已建一座处理能力400t/h的钢渣废水处理系统。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
| 1 | 电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二噁英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一次烟气:电炉除尘系统第四孔排烟由收尘室收尘,经水冷烟道、冷却器、烟气管道送至布袋除尘系统。 电炉环境集烟:电炉上料系统、出钢时以及炉体四周烟气(二次烟气)经密闭罩和屋顶烟罩捕集,与一次烟气合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一根高度60m、直径4.2m的烟囱排放。 | 颗粒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 |
| 2 | 2#合金熔化炉废气、2#LF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 合金熔化炉废气采用密闭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60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2#LF炉单独建设一套低压长袋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尾气同2#合金熔化炉处理后的尾气一并经一根60m的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
| 3 | 1#合金熔化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 1#合金熔化炉废气采用密闭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60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
| 4 | 1#AOD炉废气、连铸车间火焰切割机(方坯)废气、1#LF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 AOD炉的烟气分别采用2套布袋除尘器的除尘后,尾气各自经1根60m高排气筒排放。连铸车间火焰切割机(方坯)在火焰切割板坯过程中,也有粒径细的烟尘产生。连铸火焰切割(方坯)废气与1#LF炉废气同1#AOD废气一同经2套布袋除尘器的除尘后,尾气经1根60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氟化物、SO2、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
| 5 | 2#AOD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 AOD炉的烟气分别采用2套布袋除尘器的除尘后,尾气各自经1根60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氟化物、SO2、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
| 6 | VOD炉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中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 每座VOD炉产生的烟气,经各自的布袋除尘系统除尘后,再各自通过一根60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
| 7 | 铸坯修磨废气及连铸火焰切割(板坯)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 | 铸坯修磨废气和连铸火焰切割废气一同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一根60m的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 8 | 连铸中间罐废气及三次除尘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 | 本工程连铸中间罐倾翻台废气同车间三次除尘废气经2套低压长袋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最后通过一根60m的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 9 | 车间三次除尘(南侧厂房)废气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 | 在南侧厂房车间顶部设置捕集罩,收集除尘系统逃逸的颗粒物。 | 颗粒物 |
| 1 | 全厂应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做好施工记录和工程监理;应按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控点的布设和日常监测工作 | 已建工程已按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建设防渗措施,已按报告书要求设置5个地下水监控井,并开展日常监测 |
| 1 | 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与处置。厂内废渣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临时堆放场所;水淬渣、炼钢渣等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做好处理处置;除尘灰渣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置计量装置,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除尘灰渣产生数量和去向。 | 炼钢车间西北侧建设一座钢渣处理车间,处理规模为12万吨/年。炼钢车间产生的除尘灰全部收集至封闭灰仓,由封闭汽车送50万吨镍铬合金项目或本项目电炉再利用。****已按规范建设一座危废贮存间,占地面积约180m2,贮存能力不低于50t/a的废矿物油。 |
| 1 | 公司按照规定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设置不小于20000方初期雨水和不小于7400消防事故收集池,并实现相互连通 | 公司已经制定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且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根据补充说明论证,****厂址红线内单次最大事故废水产生量为4908m3,初期雨水产生总量为6670m3。****全厂已建设一个10000m3的水池与13000m3的水池,两座水池互联互通并预留不少于5000m3用于收集事故废水,能够满足全厂事故废水与初期污水的收集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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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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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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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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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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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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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