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自然资发〔2025〕126号
******分局:
你局《关于**市**区东部片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德旌自然资〔2025〕1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2〕46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使用**市德新镇长江村十组共0.2764公顷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2631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建设用地0.0066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作为**市**区东部片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堆场。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局应告知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面积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你局要督促申请人在临时用地批准后30日内按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
五、你局要督促申请人在临时用地批准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六、你局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督促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复垦费用、及时组织复垦,并做好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
七、你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如过期未系统备案,批复视为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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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