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8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 | 铁佛路、**路 |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5]39号 | 同意 | 2025年8月4日 | 2025年8月4日-2025年12月31日 |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 | 环**二路 |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5]40号 | 同意 | 2025年8月4日 | 2025年8月4日-2026年6月30日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公司 | **区巾山路10号 |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5]41号 | 同意 | 2025年8月6日 | 2025年8月6日-2025年9月22日 |
二、作出的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桂****服务中心 | 民主路(29号) | **市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占用〔2025〕7号 | 同意 | 2025年8月6日 | 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9日 |
三、作出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许可决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蓝德****公司 | **市**区奇峰路12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 市排字第****040号 | 同意 | 2025年8月6日 | 2025年8月6日-2027年10月25日 |
四、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行政审批局关于《**天然气支线管道(大坪子屯-**分输站段)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广****公司 | **市**县**镇渔洞村和**村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40号 | 同意 | 2025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五、作出的自来水停水审批单批复决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公司 | 停水范围:1、空明西路;2、毅峰南路(空明西路至五里店路段);3、骖鸾路(空明西路与骖鸾****中心路段)。 停水影响主要单位:鸾西二区、****管理站、本元实业大厦、晖昂生化、香槟城食府、****委员会、****公司****区综合楼、、米粉大厦、**市****公司、**市****公司、花样年众鼎大厦、湘商大厦、科宇大厦、******公司、**米粉大厦、**人米粉、****公司、****公司、中国移动**综合大楼、****出版社、****酒店、**市烟草专卖局、**通大厦、金辉大厦、**海关、桂****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黄金屋小区、****服务中心、原广陆院子、空明西路11-19号楼、鸾东小区、阳光小学、鸾三角小区、青岭路29号商住楼、周家新村、****办事处、阳光小学、秦姨**红油米粉、青云米粉、达桥米粉、乡湘情、味致尚餐店、柚子砂锅饭、**油茶等及附近单位和居民停水。 | **市自来水停水审批单 | 市审批自来水停水﹝2025﹞04号 | 同意 | 2025年8月8日 | 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14日 |
六、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 恭城****卫生院 | **壮族自治区**市**县恭城平**养特色小镇(高铁经济产业园) | 桂环辐证[C8215] | 同意 | 2025年8月7日 | 2030年8月6日 |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区翠竹**巷2号 | 桂环辐证[C6028] | 同意 | 2025年8月7日 | 2026年8月25日 | |
| 3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恭****医院 | **壮族自治区**市**县恭城镇滨**路7号 | 桂环辐证[C8201] | 同意 | 2025年8月8日 | 2027年9月25日 |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