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8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审批
广西-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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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8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2025-08-08 15:57:00

一、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铁佛路、**路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9号

同意

2025年8月4日

2025年8月4日-2025年12月31日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环**二路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40号

同意

2025年8月4日

2025年8月4日-2026年6月30日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公司

**区巾山路10号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41号

同意

2025年8月6日

2025年8月6日-2025年9月22日

二、作出的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桂****服务中心

民主路(29号)

**市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市审批占用〔2025〕7号

同意

2025年8月6日

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9日

三、作出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许可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蓝德****公司

**市**区奇峰路12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市排字第****040号

同意

2025年8月6日

2025年8月6日-2027年10月25日

四、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审批

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行政审批局关于《**天然气支线管道(大坪子屯-**分输站段)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公司

**市**县**镇渔洞村和**村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40号

同意

2025年8月7日

2099年12月31日

五、作出的自来水停水审批单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公司

停水范围:1、空明西路;2、毅峰南路(空明西路至五里店路段);3、骖鸾路(空明西路与骖鸾****中心路段)。

停水影响主要单位:鸾西二区、****管理站、本元实业大厦、晖昂生化、香槟城食府、****委员会、****公司****区综合楼、、米粉大厦、**市****公司、**市****公司、花样年众鼎大厦、湘商大厦、科宇大厦、******公司、**米粉大厦、**人米粉、****公司、****公司、中国移动**综合大楼、****出版社、****酒店、**市烟草专卖局、**通大厦、金辉大厦、**海关、桂****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黄金屋小区、****服务中心、原广陆院子、空明西路11-19号楼、鸾东小区、阳光小学、鸾三角小区、青岭路29号商住楼、周家新村、****办事处、阳光小学、秦姨**红油米粉、青云米粉、达桥米粉、乡湘情、味致尚餐店、柚子砂锅饭、**油茶等及附近单位和居民停水。

**市自来水停水审批单

市审批自来水停水﹝2025﹞04号

同意

2025年8月8日

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14日

六、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恭城****卫生院

**壮族自治区**市**县恭城平**养特色小镇(高铁经济产业园)

桂环辐证[C8215]

同意

2025年8月7日

2030年8月6日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区翠竹**巷2号

桂环辐证[C6028]

同意

2025年8月7日

2026年8月25日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恭****医院

**壮族自治区**市**县恭城镇滨**路7号

桂环辐证[C8201]

同意

2025年8月8日

2027年9月25日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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