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当事人:******公司
住所:**省**市**区康泰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2MA37ULX697
法定代表人:袁棚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玩具、箱包、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4月25日
法定代表人:袁棚(身份证件号:****211992*******6)
股东:袁棚(身份证件号:****11992*******6)
监事:李嘉承(身份证件号:****021994*******7)
2025年6月24日,****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公司的监事,****公司的监事备案。
经查:2018年1月,李嘉承遗失其身份证件,于同年2月16******局****派出所补办居民身份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16.****.16—2028.****.16,******局**分局。而******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李嘉承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0.****.15—2020.****.15,是上述补办日期前即已失效的身份证件。
现查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于2021年6月25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嘉承《申诉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嘉承申请撤销其作为当事人的监事。
2.当事人的监事登记(备案)档案复印件,证明当时设立登记的情况。
3.李嘉承《询问笔录》、******局****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李嘉承在当事人设立日期前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2025年6月27日,本局****管理局官网、****管理局云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了关于拟撤销******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现公示期已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李嘉承的身份信息备案监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公司监事李嘉承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