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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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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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2

为了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严厉打击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5年5月26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没收多收取的电费8158.98元、罚款16317.96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面馆经营掺假食品案

2025年3月11日,****监管局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面馆进行核查,发现其存在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4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公司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9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公司使用的叉车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6万元。

案例四:****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24日,****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部分商品页面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88.52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民用电能表案

2025年5月21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服务的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民用电能表未能提供检定证书。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民用电能表、处以800元罚款。

案例六:****经销部经销虚假标签、商品条码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执法队根据投诉举****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销食品含有虚假标签、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其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8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市某养老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中供餐的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27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市某养老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中供餐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八项之规定,罚款10000元。

案例八:**县某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5年2月25日,****监管局******局关于**县某店违法经营的推送函: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死亡,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2025年2月26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未查验饮酒者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其吊销****经营店备案证、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九:******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料案

在****组织的复**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公司生产销售的稳定性复**料,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5250元行政处罚。

案例十:****开发区****中心在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案

2025年6月23日,****监管局****经济开发区****中心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02元、罚款13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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