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油厂:
你厂报送的《采油厂新增压驱点工程(东仁沟采油队)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砖井镇、油房庄乡和杨井镇境内。定1757****中心坐标为东经107°45′28.429″,北纬37°29′58.313″;定1807A-2****中心坐标为东经107°50′54.355″,北纬37°27′21.099″;定2623A-1****中心坐标为东经107°50′17.247″,北纬37°22′33.249″;定2646****中心坐标为东经107°48′54.761″,北纬37°22′31.320″;YY1007-12****中心坐标为东经107°48′7.879″,北纬37°19′40.032″。项目在现有的定1757、定1807A-2、定2623A-1、定2646、YY1007-12井场内各**1座压驱点,规模均为200m3/d,设计注水压力均为25MPa,**三级隔油池、斜板除油箱、储水箱、高压精细反冲洗过滤器装置等。项目总投资612.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5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滤料、废机油等危废,应收集至企业内部周边专用危废贮存间,分类规范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做好转移联单和台账记录。
(四)项目处理后的回注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回注层位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五)严格按《****关于加强石油采出水、作业废水处理及回注环境风险管控的通知》(定政环函〔2025〕72号)文件要求,做好回注井环境风险管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定期开展套管腐蚀性和水泥环状况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3年。平均注入量大于等于300m3/d的回注井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井筒完整性检测,注入量小于300m3/d的回注井应至少每2年进行1次井筒完整性检测,检测发现井筒完整性失效,应立即停止回注并整改,整改后检测符合完整性检测指标并组织验收后方可回注。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变更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9月12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