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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法》,****办公厅关于《矿产**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自然**部、******厅矿业权管理工作服务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市级权限的探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矿业权抵押、矿产**勘查方案、矿产**开采方案共7类过渡期内临时服务指南,现予以公开发布(附件1至7)。
《矿产**法》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业权人应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按照《矿产**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矿产**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编制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其中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审查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可以继续使用;未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编制并进行审查;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等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的,采矿权人参照《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机关审查后实施勘查工作。
上述临时服务指南为新修订的《矿产**法》实施衔接过渡要求,今后,自然**部、******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附件1 探矿权登记临时服务指南(共8个事项).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