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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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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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12

各县(市、****监管局,****分局,市****执法队,机关各科室:

****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化、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市监法〔2020〕24 号)及省市关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执法监督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落实,规范使用。

附件:《**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

****

2025年7月7日

****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及省市关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执法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对各县(市、****管理局,****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执法****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司法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并司发〔2020〕14号)有关规定,依法向同级司法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第三条 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协同高效、监督为民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四条 ****管理部门建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为成员的执法监督领导组。

执法监督领导组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执法监督工作的推进情况,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执法监督领导组下设执法监督工作组,由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法制机构在本级执法监督领导组领导下,负责统筹本级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一季度结合日常监管工****工作部署,制定本年度本业务领域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20日前报法制机构汇总。
法制机构在本级执法监督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年度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并做好统筹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重点掌握本系统本业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动态趋势,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业性、专业性问题,指导、督促本系统本业务领域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行政权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八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案卷评查;

(八)法治建设评价;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行政复议等方式实施执法监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专项执法检查方式实施执法监督的,由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实施执法监督的,按照“综合评查+业务条线专项评查”分类原则,综合性执法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条线的专项案卷评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法治建设评价方式实施执法监督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主体部分:1.裁决机关主体适格,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2.案件承办人员及合议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证;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格;

(二)事实部分:案件事实部分认定清楚;

(三)证据部分:1.证据合法、有效、关联,足以证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3.案件当事人****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组织质证,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依据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引用依据的条、款、项应当准确、完整和有效,相关名称应使用全称;

(五)程序部分: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完整、规范;2.案件办理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制作部分:1.法律文书制作完整、规范;2.法律文书格式正确,形式规范;3.符合案件立卷存档标准。

第十八条 ****管理部****政府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按照《**省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评价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监督程序及文书使用

第二十条 实施执法监督,应当使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中所列执法监督格式文书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文书编号可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定,由并+各县(市、区)局简称+“市监”+业务机构简称+“监字”+年度+流水号码+“号”组成,如“并市监法监字〔2025〕001号”。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在发出执法监督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各县(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各县(市、****管理部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各县(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各县(市、****管理部门限期纠正。

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发现各县(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各县(市、****管理部门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管理部门。

第四章 跟踪落实反馈及纠错容错机制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跟踪落实反馈机制。实施执法监督的机构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或建议书时,要跟踪落实被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行为的纠正情况,确保执法监督有结果。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县(市、****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各县(市、****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各县(市、****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与处理处分;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机关。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尽责办法》(晋市监〔2023〕312号)规定,建立容错机制,促进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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