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确认**方后保证金处置 本次征集项目仅对征集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对意向**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意向**方应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缴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绍****公司,开户行:****营业部,账号:811********0270689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 意向**方确认为**方后,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方的“我的账户”中。其他意向**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未被确认为**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方或**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机构损失的; 2.意向**方或**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方或**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机构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方被确认为**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5.意向**方或**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6.意向**方被确认为**方后,**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7.合资协议签订后,**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8.意向**方或**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机构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方或**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产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