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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22MA3216LQ26 | 建设单位法人:林国平 |
| 林国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开发区海朱路68号 |
| 机制炭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86-废旧**(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开发区 |
| 经度:118.8988 纬度: 25.2610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8-17 |
| 莆环审仙〔2020〕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22MA3216LQ26001V |
| 2020-09-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00 |
| 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22MA3216LQ2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22MA3216LQ26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
| 913********786185R | 竣工时间:2025-08-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jcb-portal/publicity/publicity_detail?id=38264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机制炭2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机制炭2000吨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竹屑→螺旋给料器→输送带→料仓→一次粉碎机→双绞龙→烘干滚筒机→烘干风机(生物质燃烧炉燃烧生物质供热)→旋风分离器→二次粉碎机→绞龙带→料仓→双绞龙→制棒机(制棒机烟尘接入燃烧炉燃烧)→炭化窑(炭化窑木醋液和木焦油接入燃烧炉燃烧)→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竹屑→螺旋给料器→输送带→料仓→一次粉碎机→双绞龙→烘干滚筒机→烘干风机(生物质燃烧炉燃烧生物质供热)→旋风分离器→二次粉碎机→绞龙带→料仓→双绞龙→制棒机(制棒机烟尘接入燃烧炉燃烧)→炭化窑(燃烧炉工作时炭化窑木醋液和木焦油接入燃烧炉燃烧、非燃烧炉工作时木醋液、木焦油接入新增的燃烧炉燃烧)→成品 |
| 环评阶段要求设置1间危险废物贮存间,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版),木焦油属于HW1I精(蒸)馏残渣中的非特定行业“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木醋酸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但因二者混合液未进一步分离,一并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本次验收阶段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木焦油不属于危险废物,故项目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项目产生的木醋酸、木焦油收集后作为液体燃料通过喷枪喷至燃烧炉内进行燃烧供热,项目新增1个燃烧炉用于非生产过程中炭化炉产生的烟气进行燃烧,通过燃烧炉进行热能回收再利用,降低生物质颗粒的使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通过管道内的喷淋+TA003****设备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备注:项目产生的木醋液、木焦油的量约为3.5t/a,全部用于燃烧炉燃烧供热,不产生外排污染物)。 项目木醋酸、木焦油通过喷枪喷入燃烧炉内进行燃烧,燃烧后的废气经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排放,根据本次验收监测数据可知,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均低于环评阶段的允许排放量,本次变动不新增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⑴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⑵废气:旋风分离器1台、水膜除尘1套、湿式静电除尘设备一套;排气筒1根 ⑶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墙体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⑷固体废物:①拟设置规范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面积为10m2,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②厂区内设置生活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③设置1间危险废物贮存间,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版),木焦油属于HW1I精(蒸)馏残渣中的非特定行业“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木醋酸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但因二者混合液未进一步分离,一并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⑴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⑵废气:①项目焚烧炉燃烧废气(制棒废气和焚烧炉工作时炭化窑废气并入焚烧炉燃烧)、烘干筒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1套TA001旋风分离除尘器+1套TA002水膜除尘处理后混合新增的燃烧炉(非生产过程中炭化炉产生的烟气进行燃烧)产生的废气(废气收集管道内喷淋降低烟气温度)一同通过1套TA003****设备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②一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4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到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③二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TA00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底部的粉尘直接进入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⑶噪声: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已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并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墙体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⑷固体废物:①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②已设置1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面积为10m2,根据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按照全厂的生产情况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为:****0322MA3216LQ26001V,粉碎、抽料、冷却分离等工序收集的粉尘,企业回收后用于生产;水膜除尘废渣和炉渣,作为农肥综合利用;③原环评界定的木醋液、木焦油(原环评为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项目为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加工过程产生的,不列入危险废物名录),项目产生的木醋液、木焦油为液体燃料收集后通过喷枪喷至燃烧炉内进行燃烧供热,项目新增1个燃烧炉用于非生产过程中炭化炉产生的烟气进行燃烧,通过燃烧炉进行热能回收再利用,降低生物质颗粒的使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通过管道内的喷淋+TA003****设备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备注:项目产生的木醋液、木焦油的量约为3.5t/a,全部用于燃烧炉燃烧供热,不产生外排污染物) |
| 环评阶段项目废气收集后采用1台旋风分离器+1套水膜除尘+1****设备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排放。本次验收阶段①项目焚烧炉燃烧废气(制棒废气和焚烧炉工作时炭化窑废气并入焚烧炉燃烧)、烘干筒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1套TA001旋风分离除尘器+1套TA002水膜除尘处理后混合新增的燃烧炉(非生产过程中炭化炉产生的烟气进行燃烧)产生的废气(废气收集管道内喷淋降低烟气温度)一同通过1套TA003****设备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②一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4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到料仓内回用于生产使用;③二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处理后底部的粉尘直接进入料仓,顶部的粉尘通过1套TA006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到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项目新增了3套布袋除尘器,属于环保设备进一步提升完善,可进一步减少项目粉尘无组织的排放,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项目共设置10台制棒机 | 实际建设情况:现验收阶段新增3台制棒机(备用) |
| 项目不新增生产产能,新增的3台制棒机仅为备用,日常不使用,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86 | 0.0483 | 0 | 0 | 0.029 | 0.029 | |
| 0 | 0.1 | 0.242 | 0 | 0 | 0.1 | 0.1 | |
| 0 | 0.01 | 0.022 | 0 | 0 | 0.01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94 | 0.9398 | 0 | 0 | 0.294 | 0.294 | / |
| 0 | 1.764 | 2.126 | 0 | 0 | 1.764 | 1.764 | / |
| 0 | 0.417 | 0.417 | 0 | 0 | 0.417 | 0.41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TW001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 | 项目外排废水职工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氨氮≤45mg/L) | 依托出租方已建的化粪池 | / | |
| 2 | 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TA006布袋除尘器处理 | 颗粒物无组织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即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二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TA00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底部的粉尘直接进入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 ⑴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上风向1个点(Q1)、下风向3个点(Q2~Q4);⑵监测因子:臭气浓度、颗粒物;⑶监测频率:连续2天,每天3次 |
| 1 | 1套TA001旋风分离除尘器+1套TA002水膜除尘处理设施+1套TA003湿法静电除尘设备+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 | 项目SO2、NOx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相关要求(即SO2≤200mg/m3、NOx≤300mg/m3);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即排气筒高度为20m时,颗粒物有组织的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 | 项目焚烧炉燃烧废气(制棒废气和焚烧炉工作时炭化窑废气并入焚烧炉燃烧)、烘干筒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1套TA001旋风分离除尘器+1套TA002水膜除尘处理后混合新增的燃烧炉(非生产过程中炭化炉产生的烟气进行燃烧)产生的废气(废气收集管道内喷淋降低烟气温度)一同通过1套TA003****设备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 | ⑴监测点位:有组织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1)1个出口;⑵监测因子:颗粒物、SO2、NOx;⑶监测频率:连续2天,每天3次 | |
| 2 | 1套TA004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到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 颗粒物无组织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即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一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4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到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 ⑴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上风向1个点(Q1)、下风向3个点(Q2~Q4);⑵监测因子:臭气浓度、颗粒物;⑶监测频率:连续2天,每天3次 | |
| 3 | 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TA006布袋除尘器处理 | 颗粒物无组织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即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二次粉碎产生的粉尘通过1套TA005旋风分离除尘器+TA00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底部的粉尘直接进入料仓内用于生产使用 | ⑴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上风向1个点(Q1)、下风向3个点(Q2~Q4);⑵监测因子:臭气浓度、颗粒物;⑶监测频率:连续2天,每天3次 |
| 1 | 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中的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已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并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墙体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 ⑴监测点位:在厂界外四周1m处各布设一个测点(共计4个监测点位N1~N4);⑵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⑶监测频率:2天,昼间和夜间每天1次 |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 ①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②已设置1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面积为10m2,根据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按照全厂的生产情况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为:****0322MA3216LQ26001V,粉碎、抽料、冷却分离等工序收集的粉尘,企业回收后用于生产;水膜除尘(喷淋塔)废渣和炉渣,作为农肥综合利用; ③原环评界定的木醋液、木焦油(原环评为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项目为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加工过程产生的,不列入危险废物名录),项目产生的木醋液、木焦油为液体燃料收集后通过喷枪喷至燃烧炉内进行燃烧供热 |
| 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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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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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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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