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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你单位《关于开设养老护理员(三、四、五级)培训项目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8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9号)的要求,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开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养老护理员(三、四、五级)》。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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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