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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关于林权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下列2本林权证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单位,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888-****179
特此声明。
1、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胡章城,不动产面积:4895.6亩,证书证号:**林证字(2008)第****000303号,证书编号:B530****9046,不动产坐落:**县宁利****小组;
2、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浦理顺,不动产面积:4734.2亩,证书证号:**林证字(2008)第****000302号,证书编号:B530****9014,不动产坐落:**县宁利****小组;
公告单位:****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