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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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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厂: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案,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到****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你单位营业执照;
2.你单位投资人林**身份证明。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案人员:李长、陈仕。联系电话:0760-****8027。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询问通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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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