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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1325执1890号,将****公司位于**省**市**县**街道**街88号1单元4楼6号、88号1单元13楼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到李甫均名下。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述二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202****2137、202****2290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该二处《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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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