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科转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

审批
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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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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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报告表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2025年7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朱才霖
编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朱才霖
项目负责人:朱才霖
填 表 人:朱才霖











建设单位(盖章): **** 编制单位(盖章): ****
电话: 139****9379 电话: 139****9379
传真: —— 传真: ——
邮编: —— 邮编: ——
地址: ****社区汀山广场北路1号A栋一楼之一 地址: ****社区汀山广场北路1号A栋一楼之一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性质 ** 改扩建 技改 迁建
建设地点 ****社区荔园路河下 5 号-2
主要产品名称 主要从事生产水性油墨
设计生产能力 年生产水性油墨33.736吨,其中打样测试0.14吨
实际生产能力 详见附件工况证明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2022年07月 开工建设时间 2023年01月
调试时间 2025年06月02日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2025年6月23日~24日
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 ****环境局 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 **市****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投资总概算 200万元 环保投资总概算 15万元 比例 7.5%
实际总概算 200万元 实际环保投资 15万元 比例 7.5%
验收监测依据 1、2014年4月24日公布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7年7月1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
4、**省环保厅《****环境保护部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2017年12月31日;
5、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2018年05月15日;
6、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7、****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2021年11月25日;
8、**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07月;
9、****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2〕13674号),2022年12月19日;
10、******公司《****》(YX****1540),2025年7月14日。详见附件10。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截污管网,然后引至东****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具体限值如下: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单位(mg/L;pH值为无量纲)
污染物 化学
需氧量 五日生化
需氧量 氨氮 悬浮物 动植物油类 pH值
(DB 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500 ≤300 / ≤400 ≤100 6~9
(GB/T 31962-2015)表1B级 500 350 45 400 100 6.5~9.5
本项目执行标准 500 300 45 400 100 6.5~9

2、搅拌分散、研磨、搅拌测试工序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污染物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mg/m3)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颗粒物 20
非甲烷总烃 60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颗粒物 1.0
非甲烷总烃 4.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污染物 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量纲)
臭气浓度 20

3、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口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油烟浓度≤2.0mg/m3。



4、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具体限值如下: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5、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具体限值如下:
单位:dB(A)
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3类 65 55

奥科验收检测报告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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