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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公司2023年3月28日设立登记中仲金金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现予以告知。因无****公司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长雨市监撤告字〔2025〕51号),特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告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长雨市监撤告字〔2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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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