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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对于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死亡人员户口****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派出所将**卫生、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从2025年5月中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批“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履行公示程序后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6日
详细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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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附件:**县第二批死亡未销人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