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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渔政 | 六农(渔政)罚〔2025〕 4号 | 罗XX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罗XX | 当事人罗XX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刺网到**区XX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水产品为2条鳙鱼,并销售给收购人员黄X,销售获利110元,******局干警现场查获。渔获物水产品经现场勘验称重为16.5千克。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渔具刺网1张(规格为长180米、高12米)、没收渔获物16.5千******局、农业农村局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处贰仟元 (¥2000.00)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元(¥2110.00)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项缴纳至**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