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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渔政 | 六农(渔政)罚〔2025〕 2号 | 黄X、刘X等2人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 黄X、刘X | 黄X、刘X等2人在禁渔期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水产品鳙鱼)经现场勘验称重为189.4千克,经走访询价其实物价值为1060元,当事人在收购渔获物时支付给销售人900元(现金支付),违法所得认定为900元。其行为已违反《**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禁止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 根据《**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水产品鳙鱼)189.4千克(已作无害化处理)、违法所得玖佰元(¥900.00)整; 2.并处(水产品鳙鱼)189.4千克实物价值1060元2倍的罚款贰仟壹佰贰拾元(¥2120.00)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项缴纳至**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