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海洋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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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当事人 :****配套1#锚地(茅尾海)养殖设施利害关系人

住址(所):(略)

你(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在**市茅尾海****配套1#锚地范围海域(见附件),占用海域搭建养殖设施(沉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附件:****配套1#锚地(茅尾海)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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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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