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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北****公司:
送来申请办理****市邕北灌区工程(坦车支洞)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我局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县周鹿镇**村的部分土地,共计0.3115公顷,涉及占用耕地0.2480公顷(其中旱地0.0942公顷、水田0.1538公顷)、农村道路0.0602公顷公顷、沟渠0.0033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380公顷。****公司申请的****市邕北灌区工程临时用地的施工便道。
二、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沟渠0.0033公顷,需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你公司需根据《**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116号)、《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45/T 1992-2019)的有关规定,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按要求搬迁。
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复垦期为2029年5月20日至202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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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