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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驾培市场秩序,维护学员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11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备案经营条件的驾培机构培训资质予以公示注销。
此前,我局已责令相关驾培机构限期整改。截至目前,部分机构限期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相关培训机构负责人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未保持备案经营条件的驾培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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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联系电话:0898-****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