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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环函〔2020〕176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及《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建设条件DB21_T3668》等相关文件精神,******修理厂、**市****办事处****中心、**市****公司等3家维修企业符合《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建设条件DB21 T3668》,相关申请材料已通过审核并公示,同意此维修企业建成汽车M站。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41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