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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我局受****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诉你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构成混淆,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要求依法予以撤销的申请。因我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关于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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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唐茜;联系电话:020-****0906;联系地址:**市**区**街道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