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公司报送的《氧化锌、煅烧氧化锌、颗粒氧化锌及活性氧化锌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投资35000万元,在**市**区樊****科技园内)建设氧化锌、煅烧氧化锌、颗粒氧化锌及活性氧化锌生产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间接法氧化锌7万吨/年(含煅烧氧化锌1万吨/年,颗粒氧化锌1万吨/年,活性氧化锌1万吨/年)生产能力。****政府及省工信厅关于我市氧化锌企业搬迁(重组)集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仅允许采用间接法生产工艺。项目已取得****区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备案证(扬江发改备〔2019〕197号)。
****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扬环04罚字〔2025〕19号)。
三、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工艺废水,营运期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与生活废水在达到接管标准的前提下,一并接****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DA001~DA010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熔化炉、煅烧炉须配套低氮燃烧装置;氧化锌煅烧废气负压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并入DA003、DA006排放(主要排放口);氧化锌投料、熔化、蒸发、研磨、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DA011~DA014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限值。
为确保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根据企业承诺,各主要排放口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DA001~DA002排气筒颗粒物≤2.06mg/m3、SO2≤2.06mg/m3、NOX≤15.39mg/m3;DA003排气筒颗粒物≤1.39mg/m3、SO2≤0.66mg/m3、NOX≤4.93mg/m3、PbO≤2.7×10-5mg/m3、CdO≤1.4×10-5mg/m3;DA006排气筒颗粒物≤5.56mg/m3、SO2≤2.63mg/m3、NOX≤19.70mg/m3、PbO≤1.1×10-4mg/m3、CdO≤5.6×10-5mg/m3;DA004~DA005排气筒颗粒物≤3.30mg/m3、SO2≤3.30mg/m3、NOX≤24.63mg/m3;DA007~DA009排气筒颗粒物≤4.12mg/m3、SO2≤4.12mg/m3、NOX≤30.79mg/m3;DA010排气筒颗粒物≤4.94mg/m3、SO2≤4.94mg/m3、NOX≤36.94mg/m3; DA011排气筒颗粒物≤0.129mg/m3、PbO≤4.35×10-6mg/m3、CdO≤1.31×10-6mg/m3;DA012排气筒颗粒物≤0.232mg/m3、PbO≤5×10-6mg/m3、CdO≤2.5×10-6mg/m3;DA013排气筒颗粒物≤0.284mg/m3、PbO≤8.889×10-6mg/m3、CdO≤2.847×10-6mg/m3;DA014排气筒颗粒物≤0.313mg/m3、PbO≤7.5×10-6mg/m3、CdO≤1.9×10-6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台账,做到固废管理可追溯、可查询。严格原材料入厂控制,不得接收定性为危险废物的原料。本项目质检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废油桶、废化学品包装等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规范厂区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固体废物(含原料锌渣)厂内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应将生产车间、锌渣暂存库、危废库、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废气、废水、雨水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全厂以厂界向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设施。你公****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设施。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1145t/a,COD ≤0.5209/0.2252t/a、SS ≤0.2935/0.1207t/a、氨氮≤0.0626/0.0096t/a、总磷≤0.0076/0.001t/a、总氮≤0.086/0.0288t/a、总铅≤0.2kg/a、总镉0.04kg/a。
(二)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0.6585t/a、氮氧化物≤4.921t/a、颗粒物≤0.1337t/a、元素铅≤0.0062kg/a,元素镉≤0.0011kg/a;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9001t/a,元素铅≤0.1238kg/a,元素镉≤0.0389kg/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六、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其他法定手续均须依法依规办理。
九、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市****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