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后
目录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根据《****办公室关于修改、****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政办发〔2025〕23号)有关要求,现已对昌硕街道等15个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昌硕街道等15个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7个领域18项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8月调整后)
2.****政府****办事处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2025年8月调整后)
附件1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8月调整后)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具体划转范围 | 备注 |
| 一、交通运输(共 5 项) | ||||
| 1 | 330****69000 | 对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仅限乡道、村道 |
| 2 | 330****40000 |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仅限乡道、村道 |
| 3 | 330****37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业整顿除外) | 仅限乡道、村道 |
| 4 | 330****34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仅限乡道、村道 |
| 5 | 330****91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公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仅限乡道、村道 |
| 二、农业农村(共 3 项) | ||||
| 1 | 330****20000 | 对内陆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 |
| 2 | 33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3 | 33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三、水利(共 1 项) | ||||
| 1 | 330****41000 |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四、消防救援(共 3 项) | ||||
| 1 | 33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2 | 33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3 | 33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五、生态环境(共 2 项) | ||||
| 1 | 330****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2 | 330****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六、住房建设(共 1项) | ||||
| 1 | 330****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
| 七、**(共 3 项) | ||||
| 1 | 330****26000 | 全部 | ||
| 2 | 330****38000 | 全部 | ||
| 3 | 330****37000 | 全部 | ||
附件2
****政府****办事处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2025年8月调整后)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 1 | 330****69000 | 对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 超期限改正的或第2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罚款 | |||||
| 第3次被查处的或已经危及安全,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4次以上被查处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330****40000 |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影响较小 | 处300元罚款 | |
| 一般情形的 | 处500元罚款 | |||||
| 影响公路通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罚款和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 | 330****37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逾期未改正,造**全生产隐患或者质量问题,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 由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330****84000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 对公路畅通造成较轻影响,并及时改正的;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处200元罚款 | |||||
| 一般情形,造成公路拥堵的或拒不改正的;一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一般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公路拥堵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且暴力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 | 330****91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公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违反**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
| 6 | 330****20000 | 对内陆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电鱼、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内陆非船作业200-4100元,非机动船400-5200元,机动船700-7850元);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内陆1万元以下)。 | |
| 一般 | 使用电鱼、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内陆非船作业4100-8000元,非机动船5200-10000元,机动船7850-15000元);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内陆1-2万元)。 | |||||
| .严重 | 使用电鱼、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内陆非船作业8000元,非机动船10000元,机动船15000元);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内陆2万元)。 | |||||
| 特别严重 | 使用电鱼、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内陆非机动船10000元,机动船15000元),并可没收渔船(可降低罚款);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内陆2万元),并可没收渔船(可降低罚款)。 | |||||
| 7 | 33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暂无 | ||
| 8 | 33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
| 9 | 330****41000 |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第三十六条 | 暂无 | ||
| 10 | 33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11 | 33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12 | 33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13 | 330****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
| 14 | 330****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暂无 | ||
| 15 | 330****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
| 16 | 330****26000 | 《**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下改正的。 |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7 | 330****38000 | 《**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下改正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8 | 330****37000 | 《**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撤销登记,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隐瞒申请养犬应当符合条件之一种的。 | 撤销登记,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隐瞒申请养犬应当符合条件之二种的。 | 撤销登记,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隐瞒申请养犬应当符合条件之三种及以上的。 | 撤销登记,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