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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你单位实施的“电动滑板车用NCM正极材料动力锂电池研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未向我局提交任何资料,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77条和第854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现我局作出[2025] 1号决定书决定: 1.终止“电动滑板车用NCM正极材料动力锂电池研制”项目; 2.责令****退回项目专项经费12万元。 请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项目专项经费12万元退回至****单位其他资金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新蒲支行,账号:523********800********10001),如对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或**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