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 1 | 关于**市****公司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2025〕12号 | 2025年 9月12日 |
| 关于**市****公司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 ||||
| **市****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公司编制的《**市****公司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性。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四合村瓦塘顶:东经111度12分13.864秒,北纬23度24分42.403秒。项目总投资680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占总投资的1.59%。 (二)建设内容 项目用地面积26505.66m2(约 39.7585 亩),总建筑面积 13850m2,建设3条水泥涵管生产线、3条破碎生产线,配套建设原料堆场、成品养护场地、仓库、办公区及环保设施等。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180000m3 钢筋混凝土涵管、180000m3 环保水泥砖、20万t水泥稳定料、5000座混凝土预制检查井,原料新增一般固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符合《**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得梧****改革局备案确认(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有组织废气 (1)破碎筛分粉尘:破碎、筛分设备三面密闭,上料口、下料口设集气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水泥仓进料及投料搅拌粉尘:水泥仓排气口粉尘、投料口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3)焊接烟尘:电弧焊工序配备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无组织废气 (1)原料堆场扬尘:堆场地面硬化,设顶棚及三面围挡,临近顶棚安装喷淋装置,配合移动式雾炮车洒水抑尘。 (2)卸料扬尘:卸料过程控制物料抛洒高度,开启喷淋装置及雾炮车抑尘。 (3)运输扬尘:厂区出入口设车辆冲洗平台,厂内道路硬化,定期清扫、洒水,原料运输车辆密闭遮盖。 3.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 1 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 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 (二)废水。 1.降尘用水、搅拌用水、设备清洗用水、产品养护用水均进入产品或是蒸发消耗不外排。 2.车辆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限值后,用于农灌。 (三)噪声。 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低噪声破碎机、电焊机),高噪声设备(破碎机、振动筛、**吊等)基础设减振垫,降低振动噪声。 2.破碎车间、电焊车间、管二车间采用封闭厂房,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于厂区中部、西部,远离厂界及敏感点;厂区周边及内部果园林地种植乔木,形成防护林带辅助降噪。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 1.一般固体废物 (1)钢筋边角料、焊渣、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2)集尘灰、沉淀池沉渣、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 (3)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危险废物 (1)旧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优先用于厂区设备润滑,剩余部分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二)原《关于**市****公司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梧(**)环管字〔2025〕2号即日起作废。 **** 2025年9月12日 |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