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许可字〔2025〕99号)

审批
江西-赣州-信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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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赣粤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许可字〔2025〕99号)

发布日期:2025-09-15 17:03

****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至**(赣粤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赣市交控字〔2025〕42号)收悉。2021年1月,****以赣水水保字〔2021〕1号文《****关于〈**至**(赣粤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对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批复,批复的水保方案设置弃渣场3处,目前已使用1处。本次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编制范围共计5处新增弃渣场。****中心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1),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一、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你单位在弃渣堆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修复。本许可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进行批复,涉及弃渣场其他事项,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二、对存在敏感因素的弃渣场,你单位应在弃渣场启用前全面消除敏感因素和对周边的安全影响。按照标准规范进一步深化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严格落实弃渣场水土保持各项防护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三、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发生损坏及时维修,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四、其他仍按2021年1月印发的赣水水保字〔2021〕1号文件执行。此复。

附件:关于报送《**至**(赣粤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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