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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市******商行:
本委受理韦青诉被申请人****服装店、**市赫****公司及**市******商行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9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服装店2021年9月4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服装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产假待遇29501.33元;三、被申请人一****服装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4月21日,2024年7月13日至7月18日,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病假工资2236.32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湾仲裁庭(**市禅**魁奇二路二号116室)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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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