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二洞桥片区Bm-1-1a****中心点位坐标:东经
106.****46843,北 纬30.****86118) 位 于 二 洞 桥 片 区 , 面 积 为
44707.05m2,地块历史使用类型为农用地、荒地,根据**市**区
政府土地规划,拟将其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
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6〕63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省生
态环境厅、****信息化厅、******厅、**省住房
****建设厅,2018年12月14日)、《**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
治规划》(川环发〔2022〕5号)和关于印发《**市拟收储(出让、
划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市
环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地块开发利用,保护地
块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群的健康安全,**市**区自然**和
规划局按照要求,对使用区域的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工作,旨
在为明确**市**区二洞桥片区Bm-1-1a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
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为地块使用权人对本地块的开发和利用决
策提供科学依据。
由于本项目扩建区域基本为农用地,所以调查过程应按照2020
1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中就“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
问题的回复”意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并参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专家评审指南》中的规定,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即:先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识别,经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后,
通过专业分析能够排除地块未受到污染可以结束调查,编写调查报告。
**市****规划局委托**蜀蓉恒舟环境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市**区二洞桥片区Bm-1-1a
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技
术人员展开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资料分析、污染源识别
等工作,最终形成了本报告。
现场踏勘、人员调查及历史卫星影像图发现,地块历史曾有地形
地貌整理、地块内部有硬化场地且地块西部修建有项目部临设等情况,
这些因素对调查地块可能造成影响。地块施工整理前有些资料或信息
无法获得,现场无法全面的进行踏勘来判断地块现在的土壤质量状况。
仅能通过历史影像资料及相关人员访谈资料形成初步调查,增加了地块现状评价结果的不确定性。
主要结论
(1)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结果显示,**市**区
二洞桥片区Bm-1-1a地块不是污染土壤,本地块及周边区域不存在重
污染企业,且地块及周边历史上未发生过农业或工业污染事件。总体
而言,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能够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的标准,
该地块可以作为一类用地开发使用。
(2)根据现场XRF分析仪现场数据,该地块重金属数据(Ni、
Cu、As、Cd、Hg、Pb、Cr)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省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限值。
总体而言,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省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一类用地
的要求。
(3)**市**区二洞桥片区Bm-1-1a地块周边地下水未开采
使用,地表水未开采使用。地块区域无潜在的水污染源,无污染记录。
该地块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无污染风险。
(4)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等方法调查核实后,
最终得到如下结论:调查地块历史上为荒地,地块历史不涉及工矿用
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
75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其他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不存在污染痕迹,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
险较低等情形。调查分析认为该地块土壤受污染的风险较小,调查结
果表明该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采样检测分
析。
(5)**市**区二洞桥片区Bm-1-1a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
地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