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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7月1日受理张龙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核查,因你单位已于2025年6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委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 位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送达均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终止审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地址:**市**区**南路西段9号,联系电话:029-****981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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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