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国财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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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自然资罚决字〔2025〕40号

**财: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1年1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农贸市场建房,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61.0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5年7月30日你户提供的**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2025年7月30****执法局****大队案件承办人对**财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你户于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弘峰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云弘峰评字(2024)第F07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929号、****公司出具的房产平面图和宗地图。

证据四:富**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表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房事实存在。

我局已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富自然资罚告字〔2025〕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自然资听告字〔2025〕43号),你户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户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本 2019年4月23日实施)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三)点“****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户作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29953.50元(贰万玖仟玖佰伍拾叁元伍角零分)即:599070元×5%=29953.50元;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59907.00元(伍万玖仟玖佰零柒元整),即:599070元×10%=5990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国库股(先到****三楼财务室开票据,联系人:贺金细,联系电话:****268),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0876-****987

地 址:富**普厅北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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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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