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富宁县教育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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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自然资罚决字〔2025〕42号

****体育局:

你局于2022年1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富****镇者半村安****幼儿园。根据**建投自然****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测数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0.1929公顷,即:城镇住宅用地占0.0030公顷,科教文卫用地占0.1899公顷;建筑面积2472.96 平方米,场地硬化面积911.1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本 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批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受托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认定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体育局。

证据二:根据受托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体育局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事实存在。

证据三:根据**建投自然****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测****幼儿园现场勘验笔录,****体育局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幼儿园,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0.1929公顷(即:城镇住宅用地占0.0030公顷,科教文卫用地占0.1899公顷);建筑面积2472.96 平方米。

证据四:根据****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富**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表》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意见为项目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所在区域符合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区内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以上证据证明你局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幼儿园的事实存在。

我局已于2025年9月3****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富自然资罚告字〔2025〕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自然资听告字〔2025〕40号),你局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局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五大项的第一小项“占用建设用地或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局作如下行政处罚:

1.****体育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将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1929.2平方米,****政府。

2.没收在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综合楼建筑面积2472.96平方米,硬化场地911.17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本,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国库股(先到****三楼财务室开票据,联系人:贺金细,联系电话:****268),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本,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到****签订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硬化面积(建筑面积2472.96 平方米,场地硬化面积911.17平方米)的没收清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人民法院、****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0876-****987

地 址:富**普厅北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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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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