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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的催告书——瓦自限告字[2025]2号
发布:2025-09-16 1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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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矿(单位)自2021年2月矿山关闭后一直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已于2021年2月,****政府网站公告要求你矿(单位)在1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于2025年1****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要求你矿(单位)立即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要求在2025年6月30日前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经核实,你矿(单位)至今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催告。
一、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5日内,组织人员、器械进入场地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二、逾期未组织人员、器械进入场地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我局将委托作业单位代为治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矿(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你矿(单位)法律责任。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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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