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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省**市万江街道大汾横九路2号102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泓量****公司 |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市万江街道大汾横九路2号102室(北纬23°2'52.920",东经113°41'16.860"),主要从事气凝胶涂料的加工生产,年产33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空气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开盖、搅拌混合、分装过程产生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粉状原料(气凝胶粉料))为袋装,在拆解包装袋过程会有粉尘(颗粒物)外逸,拆包工序产生粉尘经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不设排放口),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取少量产品(气凝胶涂料)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产品(气凝胶涂料)会挥发出少量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未超过《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水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作为工艺水回用于产品生产,不外排。产品用水直接进入产品,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体废物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一般固废经****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噪声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5-09-16 |
| 联系人 | ****环境局万江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2877 |
| 通讯地址 | **市万江街道沿江东路46****中心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