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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已调整为备案制管理。请**新区相关业户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需办理备案手续。
-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到期前完成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度重视,及时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共同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备案地点:**是**新区政务服务办(**市**新区于家堡**路3560****服务中心2楼8-20号窗口),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
咨询电话:****7883
****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