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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15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大化县****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批复(大财函〔2025〕145号) | |
| 发文字号:大财函〔2025〕14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大化县****公司:
你们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及《**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县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公司,公司场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大化镇**西路60号。
二、同意梁冬伟、韦江乐、梁文爽为大化县****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梁冬伟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 DLJZ451********003。
****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