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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省**通用机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延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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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延期**省**通用机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鹰发改地区交通〔2025〕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同意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通用机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赣发改交通〔2023〕634号)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二、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赣发改交通〔2023〕634号的内容执行。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