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0
被处罚单位:******公司
单位地址:**省**市**县易俗河镇**中路梧桐小区21栋1单元1-101
法人代表:张玉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1MABXEBKE5F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接到湘江新区洋湖街道保利天汇二期项目的务工人员易佳财投诉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湘**社监询字〔2025〕第24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9时****管理委员****保障局****事务局****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但接受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洋湖街道保利天汇项目建设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为****,劳务分包单位为******公司。****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易佳财工资52880元,情况属实。
2025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社监令字〔2025〕第242号),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易佳财工资伍万贰仟捌佰捌拾圆整(52880元),并于2025年8月8日之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书面材料报****管理委员****保障局****事务局****中心。你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易佳财工资,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机关。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湘**社监告字[2025]第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理措施,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机关提交陈述、申辩的材料。至今,你单位对所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也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易佳财的工资.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湘**社监理字〔2025〕第242号),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起五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易佳财工资共计伍万贰仟捌佰捌拾圆整(52880元)。至今,你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易佳财的工资,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机关。
2025年8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社监罚告字[2025]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机关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湘**社监询字[2025]24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社监令字〔2025〕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湘**社监告字[2025]2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湘**社监理字[2025]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社监罚告字〔2025〕242号)、《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表》、询问笔录、邮寄凭证及送达回执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履行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符合《**省人力**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省人力**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十八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130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至******银行****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政府9栋1楼政务大厅内;账号820********0077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委员会****保障局****事务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