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权利人管理不慎,已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作废,我机构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附件:1.腾达镇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登记(**县腾达镇****)
2.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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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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