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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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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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决定书

海人社监列决字〔2025〕16号

用人单位:****公司

注册地址:**省**市**市许村镇景许路16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静

身份证号码:3*******90101****X

经查,你(单位)在**市许村镇景许路16号3号楼4楼****公司,拖欠工人卓俊兵、陶小远等56人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工资共计49.55万元,金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2025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海人社监列告字〔2025〕16号),之后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8月14日至 2028年8月13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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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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