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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你局《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EPC第Ⅳ标段(望子山)施工便道与弃土场临时用地的请示》(岳自然资规〔2025〕2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石垭镇梨子园村3、5、6组;**镇黄泥墙村5组,三官庙村4、11组;秦溪镇檬子桥村6组集体土地43.1396亩(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1750亩、永久基本农田0.8035亩、林地26.8493亩、草地4.2614亩、未利用地0.0504亩),作为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EPC第Ⅳ标段(望子山)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你局须在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向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补偿费,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按照复垦方案做好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应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及时将经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该宗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许可期限与审批使用期限的有效衔接,在林地许可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延期审批的,该临时用地批复至林地许可到期之日自动失效。
四、你局要严格履行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职责。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同时,加强临时使用土地动态监管,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不按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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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