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救助暖人心,救助回访续温情 |
|
为了提升司法救助的效果,延续司法的温情,落实“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制度,做实做细司法救助的延续工作,近日,****检察院对此前被救助的未成年人李某某一家进行了专程回访。 在回访中,检察人员详细了解李某某一家的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救助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同时,检察人员还向李某某一家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他们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赠送了学习用具和体育用品,以表达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李某某一家对****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司法救助缓解了其家庭经济压力,增强了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 目前,李某某已经正常返校,检察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其班主任,了解其在校情况和学习情况。老师反映李某某越来越乐观开朗,和同学相处融洽,课堂上回答问题很积极,在学习上很努力,成绩也有了进步。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牵动百姓疾苦、承载司法关怀的民生工程。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的初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雪中送炭作用。2023年,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16人,发放救助金15.2万元。 下一步,****检察院将继续以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宗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暖,为**的社会稳定**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如果您身边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可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黄银瓶 联系电话:0763-****693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举报、作证或者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