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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鑫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3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鑫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24041.24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对申请人吴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