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法规,以及最新修订的《**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二、办理地点
**县青衣大道999****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B05)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网点全景彩色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4.零售店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性质为自建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网点全景彩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可容缺受理)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需携带申请****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取号申请,按照取号顺序逐一登记,该顺序作为申请受理顺序。
2.材料审核。登记后,申请人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所需申请材料,****审批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3.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审批局****管理局和属地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行业标准和《**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要求,按照取号先后次序,依次对经营场所开展布点规划审查和安全条件核查,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不予颁发零售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作出颁发零售许可决定,如申请单位数量超过布点规划方案规定的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规划布点控制数,以申请先后次序决定的原则确定。
五、注意事项
1.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申请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现后予以撤销。
咨询电话:****537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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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